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叶建勉鞋厂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233号)

时间: 2025-01-03 07:58:55 |   作者: 马达磁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叶建勉鞋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情形:

  你(单位)主要是做鞋材贴合生产,鞋材贴合及烘干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配套一套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打开你(单位)活性炭箱,活性炭箱内大部分活性炭已经老化粉碎,活性炭箱柜里呈空缺状态,该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已无法正常使用做处理有机废气。

  1、2024年9月5日,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叶建勉鞋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叶建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雷吴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并于2024年9月20日送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4〕25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5、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雷吴灿询问,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陈述情况;

  6、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叶建勉鞋厂并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7、2024年9月5日,由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叶建勉鞋厂提供经审批的环评等文件摘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相关审批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罚告〔2024〕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3的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担接受的能力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裁量取值1、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5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审批类型裁量取值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补救态度裁量取值空白、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经X=N+(M-N)×[(A-1)/4]×(0.6+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